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选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国家留学基金委今年继续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赴国外从事访问交流。现就做好我校2012年选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申报的项目
请 认真查阅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上《2012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指南》(http://www.csc.edu.cn/Chuguo /40261c2969d64505b7696ba8e4beb41e.shtml),确认申报国别及申报项目名称,了解各种选派类别条件。
二、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3-6个月;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的留学期限:3-12个月。
优先资助《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重点支持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申请人条件:
1. 须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身心健康。
2. 符合《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人员选拨简章》(见附件)的基本要求。
3. 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见附件)规定的要求。外语本科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两年内WSK考试成绩单 复印件;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其他类型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4. 优先推荐选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长江学者、教育部当年确定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可免于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② 已获得国外一流大学邀请信且外语合格的申请人。
四、申请程序:
1. 申请者须在2012年3月1日之前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见附件),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网上报名:请于2012年3月1日--3月7日期间登录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填表方法详见(http://www.csc.edu.cn/Chuguo/f54afb068937476ca2739f5a2382cec8.shtml),填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非学生类)。网上申报时须提交一寸电子照片。
3. 请务必认真检查填写的各项内容,提交报名表后,再打印。受理机构名称为“湖北省教育厅”,提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和《单位推荐意见表》,以上表格请打印一式三份,并在表格首页相应处贴上照片,“申请人保证”一栏务必要本人签字。
4.《单位推荐意见表》的填写要求请参见附件中的样表。“单位推荐意见”的电子档须和纸质版的内容一致,请于2012年3月8日前推荐意见内容发至本单位负责老师审核、汇总,再发至人事处联系人邮箱。
5. 申请人请按照留学基金委《关于准备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非学生类申请人用)》(http://www.csc.edu.cn/Chuguo/9f51382afbb24808b5bdd710d9c14a6e.shtml)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按序整理好,无需装订或添加塑料封皮。请于2012年3月8日前将所有申请材料交各单位审核。
五、申请截止时间:
各单位请先于2012年3月2日前将本单位申报人情况汇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申报2012年国家公派访问学者推荐人汇总表》,表格电子档发至邮箱:xiejing@mail.hust.edu.cn(注:邮件主题为:公派出国+各院系单位的名称及人数)
其余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请于2012年3月9日前报送人事处。
六、注意事项:
1. 自2013年起,该项目申请人需达到外语合格条件并获得外方邀请函后方能申请。
2. 录取结果将于2012年7月公布,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若在有效期内不能派出,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予办理任何延期、改派国别的手续。请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教师出国研修的统筹规划、妥善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荐。
人事处联系人: 谢老师 电话:87543710 邮箱:xiejing@mail.hust.edu.cn
通知附件:
① 《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② 《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③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申请表》(只需一份)
④ 《华中科技大学申报2012年国家公派访问学者推荐人汇总表》
⑤ 《单位推荐意见表》(样表 JPG)
附件: 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选派的通知附件.rar(879 KB)
人 事 处
201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