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转出工作注意事项
一、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指导意见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接收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等原因不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建议将组织关系转至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档案所在地党组织或父母所在单位(地)党组织。
2.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按国家规定选择将户口继续保留在学校的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离校前必须在院系办理备案手续。
4.党员不按要求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或办理保留手续,造成超过六个月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脱党,我校将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二、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具体做法
1.组织关系需要转移到省内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以直接开到省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分党委),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所属基层党委。例如,到某县某街道所属单位工作的,介绍信开到某县某街道党委组织部(科);到三峡大学工作的,介绍信开到三峡大学党委组织部。
2.组织关系需要转移到外省(市、自治区)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到外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县(区)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地、市、州、县(区)党委组织部。例如,到广州市黄埔区所属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广州市黄埔区党委组织部;到湖南省某县所属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湖南省某县党委组织部。
(2)到外省(市、自治区)省直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处)。也可直接开到所去的省(市、自治区)委组织部。
(3)到外省(市、自治区)大型企业和高校工作或学习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省委大型企业工委组织部(处)、高校(教育)工委组织处。也可直接开到所去的省(市、自治区)委组织部。
(4)到外省(市、自治区)金融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党员所去的省级金融分支机构党委组织部(处)。如到中国银行广东省及地、市、州、县分行工作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组织部。
3.组织关系需要转移到中央各部门及军队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到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党委。例如,到教育部所属单位工作的,应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教育部机关党委。
(2)到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工作的,应按照该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具介绍信。
(3)到部队工作的,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将介绍信开到部队师(旅)一级或相当于师(旅)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4.毕业生党员到国有企业,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组织关系可开到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关系可直接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
5.毕业生党员出国、出境,因公出国、出境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因私出国、出境的,建议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6.改派的毕业生党员,已到原单位报到并办理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由原单位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新单位。未到原单位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内以一定形式向院系党组织报告备案,组织部可以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且未备案的,组织部不能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7.留校工作和继续在学校深造的毕业生党员,在同一单位的不须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跨单位的须打印“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移手续。
三、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具体安排
1.6月中旬,填写好《2013届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信息表》,并于6月14日交至年级辅导员及党建辅导员。信息录入“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管理系统”后给毕业生党员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
3.6月30日前,在“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管理系统”中完成毕业生党员信息调档工作,将毕业生党员由“预备党员库”或“正式党员库”调档到“调出党员库”。
4.9月30日前,将介绍信存根、回执及收件记录交回毕业生辅导员及党建辅导员。
5.各支部及年级要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介绍信发放到每位毕业生党员手中,要求他们按程序在效期内办理转接手续,按要求寄回介绍信回执。